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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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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改委就《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了粉煤灰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概念,提出了综合管理的要求和鼓励扶持重点,并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情况。

答: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实施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确立了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在投资政策、建设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支持。原《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在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和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科技创新资金的扶持下,极大推动了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综合利用率由1994年的35%提高到2011年的68%。

1.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稳步增长。“十五”以来,在我国能源消费迅速增长,煤炭产量逐年增加、燃煤电厂呈跨越式发展、粉煤灰产生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粉煤灰综合利用量稳步提高。“十一五”期间,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基本保持在67%左右且略有提高,超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

2.利用领域不断拓宽。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经历了“以储为主”—“储用结合”—“以用为主”三个发展阶段。目前,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方式有生产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产品,在建筑工程、筑路、改良土壤、回填、生产生物复合肥,提取物质实现高值化利用等,涉及建材、建筑、冶金、化工、农业等多个领域,涌现出一批专业化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

3.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目前,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作为混凝土、砂浆的掺合料使用;在建材工业中作为原料生产粉煤灰砖、墙板、陶粒等新型墙体材料;在道路工程中作路面基层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及应用已经十分成熟。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粉煤灰生产建材产品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产1亿块以上的生产线成为主导发展方向。高铝粉煤灰制氧化铝技术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产业化示范工程取得积极进展;利用粉煤灰中提取微珠生产耐火材料和保温材料也形成一定规模。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这次修订主要是综合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作出的。

一是粉煤灰产生量快速增加。近年来我国火力发电发展较快,粉煤灰产生量逐年增加,“十五”未粉煤灰年产生量达3.02亿吨,“十一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达4.8亿吨,据预测“十二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将达到5.7亿吨,综合利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二是地区间的不平衡和利用领域的拓展需要宏观政策引导。从整体看粉煤灰综合利用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较为突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受地域、产品市惩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偏低,一些地区占用土地和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需要继续巩固和深入推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综合利用水平高,粉煤灰正在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地方政府和利废企业的积极性很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粉煤灰供不应求的局面。此外,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高新技术也已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这都对粉煤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三是原有《管理办法》难以适应新的发展环境。随着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继出台,尤其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管理办法》中的诸多内容都与其存在一定差距。《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了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原《管理办法》中对于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等,自《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颁布后,进行了多次调整。

四是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发生了调整。《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国家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机构改革,联合发布的六个部门中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撤销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五大电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分级管理无法落实,造成了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需进一步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了粉煤灰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概念,提出了综合管理的要求和鼓励扶持重点,并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情况。

答: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实施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确立了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在投资政策、建设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支持。原《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在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和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科技创新资金的扶持下,极大推动了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综合利用率由1994年的35%提高到2011年的68%。

1.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稳步增长。“十五”以来,在我国能源消费迅速增长,煤炭产量逐年增加、燃煤电厂呈跨越式发展、粉煤灰产生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粉煤灰综合利用量稳步提高。“十一五”期间,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基本保持在67%左右且略有提高,超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

2.利用领域不断拓宽。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经历了“以储为主”—“储用结合”—“以用为主”三个发展阶段。目前,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方式有生产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产品,在建筑工程、筑路、改良土壤、回填、生产生物复合肥,提取物质实现高值化利用等,涉及建材、建筑、冶金、化工、农业等多个领域,涌现出一批专业化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

3.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目前,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作为混凝土、砂浆的掺合料使用;在建材工业中作为原料生产粉煤灰砖、墙板、陶粒等新型墙体材料;在道路工程中作路面基层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及应用已经十分成熟。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粉煤灰生产建材产品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产1亿块以上的生产线成为主导发展方向。高铝粉煤灰制氧化铝技术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产业化示范工程取得积极进展;利用粉煤灰中提取微珠生产耐火材料和保温材料也形成一定规模。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这次修订主要是综合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作出的。

一是粉煤灰产生量快速增加。近年来我国火力发电发展较快,粉煤灰产生量逐年增加,“十五”未粉煤灰年产生量达3.02亿吨,“十一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达4.8亿吨,据预测“十二五”末粉煤灰年产生量将达到5.7亿吨,综合利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二是地区间的不平衡和利用领域的拓展需要宏观政策引导。从整体看粉煤灰综合利用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较为突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受地域、产品市惩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偏低,一些地区占用土地和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需要继续巩固和深入推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综合利用水平高,粉煤灰正在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地方政府和利废企业的积极性很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粉煤灰供不应求的局面。此外,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高新技术也已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这都对粉煤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三是原有《管理办法》难以适应新的发展环境。随着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继出台,尤其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管理办法》中的诸多内容都与其存在一定差距。《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了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原《管理办法》中对于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等,自《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颁布后,进行了多次调整。

四是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发生了调整。《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国家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机构改革,联合发布的六个部门中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撤销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五大电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分级管理无法落实,造成了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需进一步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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